《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裁员赔偿有约定的,应直接使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裁员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工资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具体的可以看看劳动法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