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定是女方20岁,男方22岁能够领取结婚证。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不让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限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到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解决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两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人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