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监狱法》的限定中,有两条牵涉到罪犯丧命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丧命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丧命的,由监狱作出医疗判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判定有疑义的,能够再次对丧命原由作出判定。罪犯亲属有疑义的,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罪犯非正常丧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丧命原由作出判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丧命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限定处置。根据上述限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置: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丧命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赔偿办法(试行)》予以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工人保险的有关限定予以被偿。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却治疗导致丧命的,属抗拒改造做法,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丧命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招致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按国家有关限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