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提出一方对患重病一方应履行的应该是哪个义务呢?《婚姻法》第20条、第44条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义务的提前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个义务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难
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并且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这种极端情况下,法院不应判离。并且如果他(她)遗弃病患者,那么可能构成遗弃罪,她(他)还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