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