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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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其实指的就是在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根据被害人一方的申请或者是由检察的机关提起的,对于那些应该要由犯罪行为造成了的直接性的物质上的损失相关的赔偿问题,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都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审结完毕之后,那就应该要单独作为一种民事性质的案件进行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诉讼是可以一并进行审判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时候会出于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将要过分延迟的目的,会在刑事案件审判完毕之后,由相同的审判的组织继续来审理该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的那一部分。

其诉讼范围一般包括:

一是因为人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上的损失,或者是财物被损坏而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其损失包括实际上的损失,和必然会遭受到的损失;

二是其财产是被非法占有或者是处置的,是应该要进行追缴或者是退赔的;

三是国家机关里边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而侵犯的人身或者是财产上的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是国家或者是集体的财产遭受到了损失之后,受损失的单位并没有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但是检察院提起了,法院应该要受理;

五是此案件在裁决之后,被告人确实是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了的,应该要中止裁定或者是终结执行。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所附带的民事诉讼是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的,其赔偿通常包括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这两方面的内容:

在人身损害的赔偿方面,能够获得以下几种赔偿:

1、医疗费用,会根据被害人在接受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但是一般是不包括因为整形或者是康复治疗等产生的系列费用。

2、误工费用,一般是以被害人所工作的单位实际上扣掉的工资为标准,一般是不能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倍以上的。

3、护理费用,一般会根据因为接受医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实际护理支出费用,是不能比医院的护理人员实际上的收入还要高的。

4、交通费用,一般是以为接受医治而实际产生的交通开支为准。

5、住院期间之内能够获得的伙食方面的赔偿,其通常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所工作的一般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能够获得的伙食方面的补助作为标准。

6、被扶养人生活上的补助,会根据被害人具体丧失的劳动能力的程度,然后再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在上一个年度里边人均的消费性支出作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此费用一般是按照审理此案件法院所在地区在上一个年度里边,平均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一般会按照六个月的总和发放。

在财产损害的方面,一般这几种情况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第一种是因为此犯罪行为而遭受到损害的财物方面的损失。

第二种是犯罪的行为已损害的财物必然会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需要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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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需要进行分开,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无形中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混淆在一起,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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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害人陈述有哪些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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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主要有哪些,被害人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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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被害人陈述什么证据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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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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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被害人虽然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两者需要分开,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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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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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被害人陈述的具体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1、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2、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3、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4、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如何写陈述,开庭时最后的陈述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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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是证人证言吗?
被害人陈述并不是证人证言,两者是有区别的,被害人陈述还需要经司法机关鉴定后才可以认定是否作为证据,如果被害人陈述中存在违法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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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异同有哪些?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异同有,对于证人的证言是对自己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对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的陈述;而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就是对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部门进行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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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1、从最本质的角度上来讲,应当说被告人之最后陈述权是属于辩护权的范畴。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控告进行辩护的权利。一般认为,辩护权具有三个特性: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最后陈述权也是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最后陈述权的专属性意味着它是专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即使有律师代为发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还是可以进行最后陈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便规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三)即使有辩护人为他作了发言,对被告人仍然应当询问他是否有为自己辩解的陈述。”在防御性方面,最后陈述权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它本来就是立法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而多为被告人附设的一道防线,在形式上又体现为被告人作为防御一方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陈述权的绝对性应当体现为只要一个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诉和刑事审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如何,他都应享有最后陈述权。我们不能以罪轻为理由认为没有最后陈述的必要,从而限制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第523条规定“最后陈述的进行”时便提出:“……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最后发言,应当得到允许,否则导致行为无效。”
2、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3、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而辩护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要体现为一种对抗。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最后陈述权的这种性质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国家追诉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当然,被告人情感的释放也并不是漫无边际,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
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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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1、从最本质的角度上来讲,应当说被告人之最后陈述权是属于辩护权的范畴。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控告进行辩护的权利。一般认为,辩护权具有三个特性: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最后陈述权也是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最后陈述权的专属性意味着它是专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即使有律师代为发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还是可以进行最后陈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便规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三)即使有辩护人为他作了发言,对被告人仍然应当询问他是否有为自己辩解的陈述。”在防御性方面,最后陈述权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它本来就是立法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而多为被告人附设的一道防线,在形式上又体现为被告人作为防御一方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陈述权的绝对性应当体现为只要一个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诉和刑事审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如何,他都应享有最后陈述权。我们不能以罪轻为理由认为没有最后陈述的必要,从而限制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第523条规定“最后陈述的进行”时便提出:“……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最后发言,应当得到允许,否则导致行为无效。”
2、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3、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而辩护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要体现为一种对抗。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最后陈述权的这种性质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国家追诉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当然,被告人情感的释放也并不是漫无边际,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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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要分开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是证据当中其中的两个形式,其他的证据中还包括物证和书证、笔录和电子资料等等形式,证据是提供给法院在审理当中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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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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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1、从最本质的角度上来讲,应当说被告人之最后陈述权是属于辩护权的范畴。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控告进行辩护的权利。一般认为,辩护权具有三个特性: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最后陈述权也是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最后陈述权的专属性意味着它是专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即使有律师代为发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还是可以进行最后陈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便规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三)即使有辩护人为他作了发言,对被告人仍然应当询问他是否有为自己辩解的陈述。”在防御性方面,最后陈述权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它本来就是立法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而多为被告人附设的一道防线,在形式上又体现为被告人作为防御一方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陈述权的绝对性应当体现为只要一个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诉和刑事审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如何,他都应享有最后陈述权。我们不能以罪轻为理由认为没有最后陈述的必要,从而限制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第523条规定“最后陈述的进行”时便提出:“……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最后发言,应当得到允许,否则导致行为无效。”
2、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3、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而辩护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要体现为一种对抗。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最后陈述权的这种性质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国家追诉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当然,被告人情感的释放也并不是漫无边际,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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