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案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因此若论其属于什么证据,应理解为证人证言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具体而言需要看其是在什么情形下获得的证人证言,下面做具体分析。
(一)、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关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派生(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否经过“复制”。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二)、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言词表现的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如物证。很明显,证人证言是以言词形式表现出来的,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笔录,书面供词为载体。但不论其载体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三)、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区别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到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在审理当中证据是起着举安足轻重的作用,不论是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做为判断的依据,从而能通过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被害人也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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