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商场作为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顾客只要进入商场,不顾其可否买下商品,其与商场之间均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限定,自顾客进入时起,商场即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顾客的财物在商场里遗失,依法有权向商场主张赔偿。但是商场的试衣间通常是不加锁的,顾客从试衣间出来,将财物季换下来的衣服放在里面,顾客自己应尽有谨慎保管之义务,应要求商场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财物进行保管。在此情况下,倘若衣服、财物遗失,犯错在商场,商场毋庸置疑应予赔偿。如果顾客未对商场工作人员提议保管要求,自己又未尽有谨慎看管的义务,其自身亦有犯错,因此顾客本人也应承受肯定的职责。对于商场张贴的“请妥善看管自身财物,遗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该免责条款根据法律限定是无效的。商场在承受了赔偿职责后,依法可就赔偿金额向盗窃者追偿。此外,对于顾客财物的损失情况,尤其是现钱,司法实践中因存在难于举证的问题,故要求赔偿有较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