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限定,城乡低保资本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组织,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组织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爱人收取账户管理花费。该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限定,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爱人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贴资本,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因此,城市低保户的低保金,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银做法其开设的专门账户,直接发放到低保户。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