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是不能评权利来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限定:“物业管理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花费。物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花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花费。”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牵涉分别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交纳了相应的花费,物业公司则无权私行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三、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方均应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背,都要承受相应的违约职责。在业主交纳了水电、物业等相关花费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