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专项维修资本是由业主在买房时向银行交纳并用于维修或更换商住房的公共部位;而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按开放该楼盘的总成本〔不含地价〕的2%交纳的,用于维修或更换业主公有的道路、设备设施等。 房屋维修基金的姓名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本】。 房屋维修基金事实上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本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规则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解决产权证时必须交纳的花费。其交纳准则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再次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管理办法》的限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本通常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