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公司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则,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子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子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的限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公司,能够由公司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规则,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子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子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的限定。但是,在处罚条款中,违法主体变成了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