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等情况。
所以,如果员工经常迟到,公司以这个理由辞退员工的,是合法的,公司也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迟到的次数只是偶尔一两次,公司因为这一两次迟到就要开除员工的话,这就属于违法的行为了。迟到,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必须是多次,屡次再犯。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