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游客是因他人交通肇事致死,但作为该旅游团的导游,对这一临时性活动也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引导、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尤其是要提醒尚未成年的游客。该导游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这一安全保障义务,以致死者横穿马路酿成悲剧。因此,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