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阿姨是某超市的一名普通售货员.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半年前的某一天阿姨下了班像往常一样去了市场买菜.刚进市场就被进市场的小货车绊倒.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左脚脚踝骨折.后经治疗花去5000元医疗费.阿姨的家人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该申请工伤.但单位查证后告知他违反了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所以他想问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帮助10人 4.5w浏览 匿名 2020-06-03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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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在对工伤进行定性时,用人单位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是一个关系。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公受伤,但如果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是工伤,是不准确的。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依照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还要提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第二是要符合“三工”因素,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对于“三工”要素的理解,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应作广义的理解。
    (1)关于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2)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关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因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关于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以及在陪客人吃饭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践当中仍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受单位直接管理的,因此发生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而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第三是无过错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即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自杀或自残,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第四是举证倒置 。工伤的定性,并不意味着符合“一个关系”和“三工因素”就当然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举证原则。但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员工因为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作证。
    为此,《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可见,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对于职工伤害的认定,不是由劳动者举证为什么是工伤,而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什么不是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职工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职工的伤害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完全免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也分配给受伤职工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全文
    11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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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全文
    13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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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下班途中去市场买菜受伤了.咨询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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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抢夺罪一定要求当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抢夺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趁着受害者疏于防范之时,现场强行夺取他人紧密占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公共或者私人财产,或者多次进行这种行为。
所述的“公然夺取”,是指公开地、在受害者完全掌控下的财物进行掠夺。
受害者可以亲身感受到财物被强行夺走的事实,且能在第一时间得知此事,然而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却无力阻止或反抗这一侵犯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抢夺并不一定需要趁人不备,即便在受害者已经提高警惕的情况下进行抢夺,也不会影响到抢夺罪的成立。
同样,抢夺也并非必须借助暴力手段,只要在没有使用暴力的前提下直接获取他人财物,也有可能构成抢夺罪。
举例来说,假如犯罪分子利用受害者骑车时被绊倒导致无法动弹的机会,无视受害者的呼救声,当面将其掉落地上的钱包拿走,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夺罪。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那么这种暴力只能针对财物本身,而不能涉及人身伤害。
此外,抢夺行为必须是在受害者或者其他人面前进行,否则就很难被认定为公然抢夺。
最后,抢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的动产,而且必须是有形的物品。
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才能构成抢夺罪,同时还需注意,公然夺取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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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院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因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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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买菜是否算工伤,看情况,如果员工顺路买菜被车撞伤,自己不承担主责的话,可以视同工伤,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这种情况,如果员工受伤是自己摔倒或者其它意外的,不能申请工伤。当然,买菜应当在上下班合理路线范围内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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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从犯缓刑几率大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有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其被宣告缓刑的机会几乎为零。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只有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待遇,但是,就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这个具体案件来说,尤其是当该案情较为严重时,通常会对被告施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附带罚金作为惩罚,因此这明显与中国缓刑制度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不符。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便是在当事人知道别人正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然向对方提供诸如维修等方面的技术支持,那么他同样会被视为犯罪行为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几类犯
[律师回复] 解析:
1、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属于违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别之中。
2、违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是针对妨碍国家机关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有序管控活动,破坏社会原有稳定运行秩序,情节严重程度达到一定界限的违法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了阻碍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诸多涉及社会事务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和运转。
此外,如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受害方财物受损,就有义务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方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他们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当受害方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也同样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涉及到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方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在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受害方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索。
如果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反之,如果不满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或者不愿采用此种方式,则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那么民事案件将由法院暂时中止审理,直至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再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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