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依据的是各自的标准和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结论报告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二、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经过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事故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确定工伤事故伤害者的伤残等级的一种综合评定;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其结论报告就是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经过鉴定予以由重到轻的1级到10级的工伤等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