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
首先,部分专利权人既想得到高额赔偿,又没有把握能够获得,因而认为案件价值不大,从而放弃或者迟迟未启动维权诉讼。这种情况客观上会纵容侵权行为的扩大,从而导致市场损失。
其次,部分专利权人自我感觉过分,因为认定可以获得高额赔偿而忽视了专利侵权成立与否的专业比对,导致专利侵权不成立,作为原告败诉收场,赔偿金自然落空。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是,专利侵权赔偿,不能仅以赔偿金额考虑其价值,更重要的是要保住专利产品的市场。
从商业上看,市场一旦失去,可能无法挽回,其损失可能是致命的。而如果在萌芽阶段果断启动了维权诉讼,结果可能未获得高额赔偿,但一纸胜诉判决对市场的巩固和对侵权人的震慑并不逊于高额获赔。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固守“填平赔偿原则”,高额赔偿金再高也不可能高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利润。因此,赔偿金不大的胜诉判决完全可以具有很高的商业收益。
综上所述,赔偿金属于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容易引起专利权人的重视和诉求;但市场收益虽然并不是是专利维权的直接收益,但对于长远发展而言,所含意义更为重大。
对于专利侵权来说,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民事法律义务,又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制度最直接的体现,受到利益被损害的专利权人的关注也是人之常情。
但必须了解的是,专利权人在维权中不应过度、单一追求高额获赔,而要端正心态,认清高额赔偿的难度和机率,理性树立索赔目标。在索赔之外,真正使自己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得到最大化保护,才更有长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