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妇不得被辞退。《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所以,即便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你签署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孕期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有限制。我国《劳动法》第61条和63条对孕期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受保障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
5、
6、7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孕产期的各种假。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不得降低孕产妇工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在我国,工资分配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可以给你调换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你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