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
四、车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 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