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课程的定价并无统一准则,退费却存在“上三分之一退50%、上一半退30%、超出一半不退费”的“潜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限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表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职责、加重消费者职责等对消费者不平等、决裂理的限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家长因故不再接受早教服务,早教组织不送还未发生的课时费的这种花费设置,就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职责。这种限定就是一种不平等、决裂理的交易要求,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家长表示小孩中途不能继续接受服务,早教组织如能举证证明组织已经产生了损失和事实上的金额,那么有权在退费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早教组织无权对退费设置任何障碍,或者一方限定手续费等不予退还的花费。建议对于已经签订此类合同的消费者,遇到相关问题要勇于维权。很多经营者非常了解此类法律限定,但往往发生纷争之后消费者由于时间精力的考虑怠于维权,所以长久以来才一直存在着这样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