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隶属侵犯财产纷争。
2,《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因第三人的做法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侵权职责;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
3,本案中的学校对于你上交的手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说是保管义务,你的手机被偷,学校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保管义务,推定其具有犯错。
4,本案隶属第三人侵权,如果找到事实上侵权人,则由小偷承受职责,但是学校也应当承受你手机损失的增加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