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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欺诈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具体都是什么样的?

3.1w浏览 匿名 2020-06-08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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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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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法院保护
    全文
    9 2020-12-01 18: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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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其中情形包括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赔偿,产品缺陷导人身损害的赔偿,产权侵权责任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责任赔偿,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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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完之后在放弃遗产继承具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之声明具有法律效力的阐述如下:
1.继承人若欲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即使采用口头表述,若其本人承认,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该事实,同样应被视为有效。
2.继承人若欲放弃继承,其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财产分割之前做出。
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后才表示放弃的,那么此时所放弃的已经不再仅仅是继承权,而更偏向于所有权的范畴了。
3.在遗产处理阶段尚未结束,或者在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的过程中,继承人如对先前所做的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反悔,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然而,当遗产处理工作全部完成之后,继承人再对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反悔,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认可。
4.放弃继承的效力,会追溯至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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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答复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纳以下五项有效的处理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应立即要求侵权者全面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
其次,我们应该接受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进行销毁处置;
接下来,我们需要彻底清除现有的侵权商标在商品上的展示;
另外,对于那些直接用于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生产模具及印刷模板等相关工具,也应当予以没收;
最后,若以上四项措施仍然未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与商品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且难以分离时,我们将依法责令并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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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吗?
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按照商品总价的三倍支付赔偿款,若是赔偿款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支付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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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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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导致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金额时超出了受害者损失的内容。由于我国在法律之中没有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这一向司法概念。一般都说具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人。对于欺诈性的相关赔偿性措施需要涉及到的金额非常大,很有可能犯人承担不起,所以我国并未实施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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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性格不合离婚房产婚前买的算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离婚之前夫妻二人间共同拥有的房地产,一旦步入离婚阶段就已经丧失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其次,结婚效力是指新婚夫妇通过法定结婚程序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从而在法律层面确认他们成为了合法夫妻,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关系,并由此产生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效果。
从狭义角度看,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离婚之前,也就是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期内,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地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一旦进入离婚阶段,婚姻关系宣告结束,相应的财产问题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将由法院作出裁决,根据裁决结果,分得的财产将归属于个人所有,而非继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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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性规定是怎么样的?
首先赔偿金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通常都是适用非常严厉的情况,一般包括行为人存在欺诈的行为,所以需要对其一定的处罚,通常惩罚性赔偿都是正常损失的两倍,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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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警执法的时候应当出具什么证明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警方必须向待查验人主动亮明其执法证件,依照法律法规展示《人民警察证》。
若交警在执行公务时未能主动展示执法证件,则待查验人有权利进行拒绝。
根据公安部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穿着制式警服、佩戴完整警号以及各类装备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须额外出示警官证。
然而,执法资格证仅为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并不对外公开展示。
请您务必明确,此处所提及的证件即为警察证,而非其他类型的执法证。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大部分警察而言,他们并不会持有所谓的执法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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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定义是通过隐瞒等相关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是服务,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按照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三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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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者、权益承受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如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应予以批准。
另外,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合并而导致解散,那么在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再者,若是申请执行人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离,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承受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的新成立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交申请,申请将其变更为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时,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三方,此时,该第三方亦可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有所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乘坐交通工具时,只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3.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
5.禁止购买非经营所需车辆;
6.禁止进行旅游、度假等活动;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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