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一些人想出国的愿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从中诈取不义之财的行为,不仅给国家的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严重损害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协助这类活动,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虽然没有直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但有协助组织或者运送的行为,且只起到一般的协助作用,尚不足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况。比如,在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充当一般的助手,传递一般的信息,提供有偿性的服务等。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或者没有利用交通工具,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外国的国界;“边境”,主要是指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协助行为,在刑法上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就不仅是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