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女职工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2、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