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