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所谓合同解除,通常观点认为是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可以解除。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权利,才会使局面改观,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一般来讲,无论从学术还是实务中,生效合同都是合同解除的对象,这一点上毫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