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680元;二类区:每月1570元;三类区:每月14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每小时18元;二类区:每小时17元;三类区:每小时16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