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后档案在自己手里人才中心不接收的,劳动者能够将档案转送到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公司工人档案管理工作限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 公司工人变动、辞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炒鱿鱼、辞掉等,应由工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工人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取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限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限定的“公司工人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事项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手续,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送还。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