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