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薪水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薪水。另外,《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工人怀孩子、生育、哺乳而降低其薪水、予以辞掉、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工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准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工人产假前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女工人生育或者小产的医疗花费,按照生育保险限定的事项和准则,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