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加班费属劳动报酬的一种,如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