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直接追加。
二、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而不是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此外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且上述情形显然不属于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所以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