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事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家事代理权,虽然各国的立法表述各有不同,但大家普遍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应当享有的权利,其范围限于是日常家事,且在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这是其与一般民事代理权的不同之处。关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力第17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明确的解释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家事代理权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但是对于它的范围、具体适用等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就使这一制度的实际运用价值受到了影响。我们认为,根据各国立法的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应仅限于日常家事,其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子女教育等。但是,对于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权范围的事项,比如夫妻重大财产的处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的事项,则不能适用家事代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