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买下的房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其尾款项在银行借贷,婚后由夫妻共有偿还,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离婚时房屋的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限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置:
1、房屋的归属,首先由两方商量解决。
2、商量不成的,法院应当裁判归房屋登记方所有。
3、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裁判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拥有时,房屋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系,另外一方无需再继续还钱。
4、两方婚后还贷部分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两方从结婚登记之日至离婚之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还贷的部分,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分配。
5、婚后还贷部分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要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