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以人民币(大写)购买甲方的位于市区的房屋,现甲、乙双方为保障交易安全,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特做此约定:
1、
(1)、乙方将购房款(全额付款)(大写)人民币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乙方将购房款(分期付款)①(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②(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
③(大写)人民币(签字按手印确认)提存于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2、提存费用(提存公证费、邮电费等)由甲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提存费用,双方同意公证机构留置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价款。
3、自提存之日起,提存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提存款的孳息归甲方享有。
4、提存期限:自提存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5、提存的风险由甲方负担。
6、提存款的支付:
(一)、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完成交易过户,乙方拿到了变更姓名的新房产证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的购房款。
(2)甲、乙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不履行协助领取提存款义务时,由青岛市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协助履行通知书,乙方应自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履行协助的义务或者提出书面抗辩理由。如果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协助义务,也没有提出书面的抗辩理由,公证处可应甲方的申请支付提存款项。
(3)、对于(2)中的公证处以特快专递的向乙方发出的协助履行通知书的联系地址,以乙方所留的联系地址为准,乙方的联系地址如果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亲自到公证处履行书面的告知如未告之,则不得以联系地址变动没有收到协助履行通知书为由提出抗辩。
(4)、协助履行通知书到达乙方的联系地址时为送达,乙方不能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发生。
(二)、没有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提存款支付方式的约定:
(1)、甲、乙双方应该共同到公证处说明未完成交易过户的原因,甲方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乙方得取回提存的购房款,乙方取回提存款的,视为未提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支付费用前,双方同意公证处留存与提存费用价值相当的提存款。
(2)、未完成交易过户的情况下,甲方不协助乙方来说明有关情况,不表示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的,公证处亦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方式同
6、
(一)中的
(2)、
(3)、(4)。
(三)、特殊情况下,提存购房款的支付方式:
(1)、双方完成产权交易过户后领取提存款之前,甲方去世,未避免产生纠纷,甲方同意由其继承人来领取提存房款,领取房款前,其继承人应先行办理继承①公证。
(2)、在未完成交易过户且甲方放弃提存款的受领权,乙方去世的,为避免产生纠纷,乙方同意由其继承人来领取提存房款,
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况下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由公证员另行解释。
领取房款前,其继承人应先行办理继承公证。
7、
(1)、在房屋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如产生重大纠纷等,不能确定房屋是否能够交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此期间,公证处停止支付提存款项,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支付。
(2)、双方能够确认交易的结果(产权能够过户或者交易不能成功的),只是就一般的违约问题有纠纷的,不影响公
证处向买卖双方支付提存的款项,一般的违约问题由双方另行在提存的款项之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就该争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领取提存款项时,甲、乙应携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存收据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领取的,应该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9、在领取提存款时应提供其开具的银行帐户,由公证处将提存款划入提供的银行帐户,以转帐的方式进行支付。(提存自提存款项划入提供的银行帐户时终止)。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地: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