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可以用货币估价”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这既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身具有的财产性来解释,也可以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解释。例如,《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中明确提到了“合理的价格”,这显然是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
其次,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2]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受限制的,因此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3]但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非不可出资,只不过需满足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4]由此可见,无论是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还是赞成的学者,都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限制这一事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股权是否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