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举例来讲,甲欠乙500万 元,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甲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甲无力偿还,于是将房产拍卖,价款600万元,则乙可以优先受偿500万元。其中,甲是债务人,丙是 抵押人,乙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主要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 如上述例子中,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抵押权已经设立,而是当抵 押事项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时,抵押权才得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