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规定,应结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综合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立法本意重点在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积怨,大部分在当时会发生暴力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会在以后某个时间,在非工作场所发生伤害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暴力伤害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由,而不予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关于“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也体现了强调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这一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