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土地征用赔偿费的分配原则。乡村征地赔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赔偿。征地赔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赔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丧命或丧失家庭人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人员的身份,自然不能得到赔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人员的人也不能得到,所以只有农户现有人员才能得到。2.土地征用赔偿费可否隶属收益。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限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得到相应赔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限定:“征用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地赔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赔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离世的家庭人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赔偿的权利主体。3.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以家庭为承包户的性质。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限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人员丧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人员全部丧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要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