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区分公告的类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可以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