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退休返聘人员虽存着合理的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其与聘用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聘用单位有理由不支付反聘人的加班工资。如确属特邀返聘的人员关于法定节假日的上班的工资问题,需要跟用人单位协商。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样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如果退休人员之前和企业签过劳务协议,加班工资是否支付只能看协议规定。而另外几个不到退休年龄的人,则受劳动法的保护,可以向企业要求加班工资,或进行合理维权。建议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和未过退休年龄的人可分别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来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