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该规定看,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实践看,该证明材料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工资表、考勤表亦或是证人证言,而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从而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所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劳动者提供的只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至于该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