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去鉴定借条的真伪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借条为债务成立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要辩驳的,需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假的,或者证明是在被对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