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建立工伤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公司未申报工伤,而直接与其和解,系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
协议时间为住院期间,换言之,达成协议时,医疗费还未固定,具体数额不清。但结合医疗实际,医疗费用可能就会超过和解的费用标准,并且受伤后还存在护理、营养、误工等损失,结合伤情及本人工资,其累计数额一定会超过和解的标准。由此看来,协议达成的补偿款明显是小于自己的损失,严重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赋予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变更的权利。因此,约定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通过正常的工伤申报程序能够获得的法定赔偿款的和解协议,劳动者有权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