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医疗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否则涉嫌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作出程序性要求,但有的地方法规定或行政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沪人社福发(2013)46号的规定: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