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这边是一名棚户区居民,现在当地有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听说是可以拿到房产证的,但是又听说不能马上过户买卖,我这边想具体了解一下政策,请问棚户区改造后房屋买卖可以吗?

帮助10人 3.9w浏览 匿名 2020-07-06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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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一般在五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你的正常买卖,只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存在风险。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
    全文
    6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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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住房五年内不能买卖。分析如下:
    1、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属于安置房性质,此类住房不允许买卖,无法办理过户。
    2、这样的住房需要房主持有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全文
    7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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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棚户区居民,棚户区改造后房屋买卖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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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有何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别是土地性质以及拆迁补偿不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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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重庆天地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原则上应该由地产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公司负责承担所有责任。
若建筑工程实施了整体承揽模式,总承包商则应对整个建筑物的构建品质负全责;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总承包商依法把建设工程进行分组外包时,那么他们和被委托的分包公司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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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有什么区别?
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有棚户区的改造一般就是特定煤矿企业居住区的改造;而对于旧城改造一般就是对以前村庄的整体商业开发改造;两者所改变的用途是不一样的,但都是属于对旧物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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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怎么更改
[律师回复] 解析:
纳税人在赡养父母或其他一名及以上直系亲属所需负担的赡养费用上,将执行以下统一的定额扣除标准:
首先,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家庭,那么他们每月可获得2000元的定额扣除;
其次,假如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他们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所承担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赡养费用可以由所有赡养人平均分摊,也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分摊,甚至还可以由被赡养人自行指定分摊对象。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都必须签订书面的分摊协议,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均不得随意更改。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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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长期合同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类型的组织中,其从业者即劳动者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之间皆建立了合法的劳资雇佣关系。
在此类单位之中,劳动者的身份均为合同制员工,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工”与“正式工”之分。
所谓的“合同工”,实际上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
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薪资待遇有所不同:
合同工的薪酬是由用人部门内部自筹资金进行发放,因此整体水平偏低,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到手的收入将会更为有限;
而正式工的薪资则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相对较为稳定,且整体水平较高,同时在退休后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亦相当优越。
其次,工作权限存在差异:
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合同工仅能作为辅助执法人员参与其中,而正式工则拥有独立的执法权力,可直接指挥合同工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最后,招聘途径各有千秋:
合同工通常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该部门自行发布的招聘信息,经过严格的面试程序后,与用人部门签署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合法的劳资雇佣关系;
而正式工则往往需要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以及军队军官转业安置等特定渠道获得编制并顺利上岗就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受贿款购买房屋是否构成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进行深入剖析。
在掩饰、隐瞒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多个犯罪活动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的任何行为都可能触发法律的制裁。
例如,若有人明知该行为系犯罪所得后,仍提供财务账户给他人使用,或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或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甚至是跨境转移资产,抑或是采取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并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其中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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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
棚户区作为城市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和重点整治的部分,一直以来受到多方的关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换房,另一种是一次性的金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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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交通肇事罪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若涉及轻微交通事故,则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限通常为十五日。
然而,如若导致人员伤亡,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
关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仍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无责,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报案后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未及时报案并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故意留下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离去;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擅自逃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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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具体方法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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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被告名字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修改
[律师回复] 解析:
可以说,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素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并不仅仅意味着被告人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还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地址的准确性和特定性。
因此,当原告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地送达应诉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时,我们应当将此种情况视为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进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被告的真实姓名仅存在细微差别,并且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可以成功地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行为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其次,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当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并未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时,如果我们仍然坚持不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更改,那么这无疑将会导致原告不得不针对已经查清的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也需要对此另行立案,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然而,实际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增加了他们的讼累,同时也不利于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甚至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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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管辖范畴迥异这三类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其覆盖的工作领域互有差异。
具体来说,法律法规作为最基本、最广泛的规则体系,不仅囊括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而且是它们的母体;
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则各自独立存在,互不隶属。
2、制定主体各异法律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
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制定;
至于部门规章,则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机构自行发布的相关规定。
3、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公民,无论是国家高层领导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则主要针对国家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普通民众并不受其约束;
部门规章同样不适用于普通民众,而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机构在其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中进行自我调整所使用的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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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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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社区接纳犯罪嫌疑人证明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接纳社区矫正对象,对其法律文书进行细致核查,准确核实其身份信息,并依程序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每位矫正对象设立独立的档案文件。
在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之后,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有责任展开相应工作,即建设完备的社区矫正档案,其中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其次是关于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所有与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
再次是详尽的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最后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同时,接受委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也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二)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三)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
(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材料。
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2024年非法同居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非法同居的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重婚同居现象;
其次,在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再次,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这种行为被公众普遍认可为夫妻关系;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然而,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问题,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裁决。
非法同居与合法同居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涉及到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系,后者则涵盖了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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