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户口所在地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在居住地申请。贫困证明的出证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贫困证明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扩展资料:贫困证明办理的相关要求: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