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 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