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需要评估的地方有两处,基本上全都是由房屋承受方担承的。
一、贷款评估:来此评估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用于银行确定产权价值,确认贷款发放金额,这笔费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出,现实中大多数是由购房者承担,只有极少数银行自己承担。
二、过户评估源:当土地性质为商业时,也需要评估公司评估过户价,住宅不需要评估报告,此评估由地方税务局依据申报价和历史成交百数据确认,如果申报价高于历史成交数据水平,则以申报价为征税标准,如果申报价低于历史成交数据水平,则以地税局度的核定值为征收标准。此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承担,通常为房屋承受方担承。
三、相关内容:
2006年《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规定 “房知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界人士认为,评估是银行内部风道控的手段,依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但部分银行及中介要求购房者承担,有滥用强势地位追求不当利益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