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属于工伤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属无效劳动合同。另,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60岁,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李某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更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